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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不含厦门)商业性奶牛养殖淘汰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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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4 页
更新时间:2026-01-09
总字数:约5.55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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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福建省(不含厦门)商业性奶牛
养殖淘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奶牛养殖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牛”):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
(三)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