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的行使期限及起算点
分享人:刘亚东
PART01
法律规定及司法观点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部分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观点
《民法典》
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35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
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6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8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部分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39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40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
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41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部分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观点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20~421页》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实现优先权的重要内容,承包人能否将工程通过协议折价、依法拍卖的方
式获取工程价款,首先取决于其优先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对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立法并未做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是,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为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而设立的,类似担保物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行使抵
押权的期限应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在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但考虑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无须登记,不具有公示的形式,其行使对银行等抵押权人及其
他债权人的影响巨大,应防止因承包人长期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妨碍其他权利人权利实现的情形出现。
因此,为了促使承包人积极行使权利,也为了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稳定社会经济
秩序,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
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权。为了避免对合理期限的过度扩大,本解释规定该合理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部分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观点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