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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不含厦门)商业性生猪期货价格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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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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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不含厦门)商业性生猪期货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当地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养殖专业合作社或养殖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生猪”):

(一)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生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