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河北省精神病历书写规范.docx
文件大小:33.32 KB
总页数:17 页
更新时间:2026-01-13
总字数:约7.24千字
文档摘要
河北省精神病历书写规范
一、一般要求
(一)书写原则
精神病历书写须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基本原则,如实反映患者精神状态及诊疗过程。记录内容应使用规范医学术语,避免主观臆断或模糊表述;对患者及家属陈述需客观转述,标注“据患者/家属诉”等提示语;涉及症状描述时,需具体记录表现形式、持续时间、频率及对社会功能的影响。
(二)时限要求
1.门(急)诊病历:接诊后即时完成,记录应包括主诉、现病史(重点症状及演变)、精神检查要点、辅助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及处理意见,抢救患者需记录到分钟级时间节点。
2.入院记录: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由经治医师书写;首次病程记录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