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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干部澄清证明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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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6-01-16
总字数:约2.28千字
文档摘要

干部澄清证明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干部澄清证明,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下统称“澄清责任主体”)在对涉及干部的问题线索调查核实后,认定反映问题失实或部分失实,通过规定程序为被反映干部正名,消除负面影响的工作制度。适用对象为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纳入组织人事管理的在职干部(含试用期干部),以及村(社区)“两委”成员。

第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澄清程序:

(一)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完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反映问题部分失实,但失实内容对干部名誉、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