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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化妆品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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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0 页
更新时间:2026-01-16
总字数:约4.64千字
文档摘要
化妆品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供应商审核制度、原料验收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产品检验制度、产品放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