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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责任及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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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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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一条违约责任

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价格等要求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和缺陷修复等全部总承包合同项下的义务。若承包人未能履行或未能适当履行其义务,构成违约。

1.2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发包人为处理违约事务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催告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1.3以下为承包人常见的违约情形及其责任:

1.3.1工期延误:除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延误外,若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