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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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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1 页
更新时间: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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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区域评价”),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范围内,对区域内场地的地震活动环境、地震地质构造、场地地震工程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确定区域内不同规划地块的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要求,为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下列建设工程不纳入区域评价范围,需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目录中明确要求单独评价的项目;

(二)位于区域评价范围外且属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