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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高清可复制】建筑施工手册_第五版_第四分册(修订版)_901-9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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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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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86230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

30.2.4.2抗震鉴定原则

(1)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

(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现有建筑

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评定,也不适用于古建筑的抗震

鉴定。

(3)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