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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医药制造企业动用明火许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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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4 页
更新时间:2026-02-02
总字数:约5.32千字
文档摘要
医药制造企业动用明火许可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制度适用于XX医药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有生产、仓储、研发及辅助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火作业指在禁火区域内使用或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气焊、电焊、切割、打磨、喷灯使用、熬制胶料、焚烧废弃物(经批准的专用焚烧设施除外)等。
本制度所指“禁火区域”包括:
1.原料药合成车间、制剂车间洁净区(D级及以上)、溶剂回收间等存在易燃物料(如酒精、丙酮、甲醇等)的生产区域;
2.危险化学品仓库(甲、乙类仓库)、中间体暂存区、废溶剂收集罐区;
3.压缩空气站、变配电室(非防爆型)、电缆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