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出租屋管理条例.docx
文件大小:23.05 KB
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6-02-05
总字数:约2.36千字
文档摘要
出租屋管理条例
一、出租屋基本要求
出租屋的房屋产权须清晰合法,出租人应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的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结构需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安全标准,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违规加建扩建等情形。厨房、卫生间、阳台及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禁止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出租屋需满足基本居住功能,通风、采光、排水条件良好,墙面、地面、屋顶无明显破损或渗漏。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电线需穿管保护,燃气管道及用具需定期检测并保留记录。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卧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平方米,且每间卧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除外)。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