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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高福岭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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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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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高福岭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罪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房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福岭,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原系北京市房山区南尚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信用社家属楼1-301号;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2年7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瞧管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3)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福岭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0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03年7月17日建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