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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城市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违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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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2 页
更新时间:2026-02-09
总字数:约4.32千字
文档摘要

城市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教育秩序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审批登记、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含学员,下同)的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具体包括:

(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

(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含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类别);

(三)其他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