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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电机车行驶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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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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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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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车行驶安全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机车行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机车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机车。
第三条电机车行驶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电机车驾驶资格
第四条驾驶电机车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妨碍驾驶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三)经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