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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报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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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 页
更新时间:2026-02-13
总字数:约2.72千字
文档摘要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报废
租赁物报废
1.定义
1.1本合同所称“租赁物报废”是指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其主要使用价值丧失,无法继续按原定目的使用,且修复在经济上不合理或不切实际:
(a)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磨损、老化、技术淘汰或其他非承租人过错原因导致其功能严重损坏或性能完全丧失;
(b)租赁物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报废、淘汰;
(c)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维修机构评估确认,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其残值或继续使用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且修复后仍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
(d)发生其他导致租赁物无法按约定继续使用的类似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