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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发票管理制度(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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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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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账,由领用人签字。

第二条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条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四条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五条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