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理论与实务》_项目十1.ppt
文件大小:2.89 MB
总页数:56 页
更新时间:2026-02-15
总字数:约8.51千字
文档摘要
(七)监督管理1、对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⑴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利用单位。⑵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A、B、C三类预警管理A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其相关报检申请B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C类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