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PAGE
1-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则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干部,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党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2)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领导干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的领导干部;
(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协各级委员会的领导干部;
(6)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组织的领导干部;
(7)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8)其他依法应当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
本制度规定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财产情况、收入来源、债务情况、婚姻家庭情况、出国(境)情况、任职回避情况、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况、接受组织安排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群众利益的情况。本制度未明确列出的其他重大事项,由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并报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1)领导干部: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的领导干部。
(2)个人重大事项:指领导干部在财产、收入、债务、婚姻家庭、出国(境)、任职回避、党纪政纪处分、接受组织安排等方面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群众利益的事项。
(3)财产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房产、车辆、股票、债券、基金、存款、投资等财产的购置、出售、转让、赠与、继承、赠与、捐赠等情况。
(4)收入来源:指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稿酬、讲课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投资收益、经营所得、其他收入等。
(5)债务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债务发生、偿还、担保等情况。
(6)出国(境)情况:指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因公出国(境)、因私出国(境)、赴港澳台地区等情况。
(7)任职回避:指领导干部在亲属任职的单位或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
(8)党纪政纪处分:指领导干部受到的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情况。
(9)接受组织安排: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被组织安排到其他单位或部门任职、调整职务、退休等情况。
(10)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群众利益的情况:指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其他可能对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和群众利益产生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原则和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透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近年来,全国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断完善,报告率达到98%以上,有效提升了报告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例如,某省在2022年对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并纠正了10余起报告不实问题。
(2)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报告质量。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主动履行报告义务,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根据统计数据,自2018年以来,全国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合格率达到95%以上。例如,某市一位领导干部在报告过程中,如实反映了其子女在境外工作的真实情况,得到了组织的认可。
(3)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对不如实报告、隐瞒、谎报、漏报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制度执行有力。据调查,近三年来,全国共有500余名领导干部因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问题受到处分,有效震慑了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各级组织部门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四条个人基本情况
第四条个人基本情况
(1)领导干部个人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