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设计要点
综合管廊内的可燃物主要是电缆、光缆和管线。电缆主要构成是导体、绝缘层和保护包皮三部分,我国采用较多的是聚氯乙烯电缆、橡胶电缆等。光缆主要构成是塑料外皮、塑料保护套管和光导纤维。虽然在综合管廊内发生火灾是小概率事件,但综合管廊内敷设的都是当地工作、生活、生产的重要线路,一旦发生火灾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火灾扑救困难,所以综合管廊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火灾的发生、控制火势的蔓延。设计要点如下:
(1)综合管廊的承重结构体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综合管廊的防火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2)综合管廊内防火分区最大间距应不大于200m,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进行防火分隔。综合管廊的交叉口部位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墙宜采用柔性防火隔断方式以便于管道安装。
(3)在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处,应设置灭火器、黄沙箱等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4)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廊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在管廊入口处或每个防火分区检查井口端设置固定通信报警电话,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控制中心。控制中心监控系统能对管廊内机械风机、排水泵、消防设备和电气设备进行监控,采用就地联动控制和远程控制方式控制。
(5)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7)综合管廊管道舱内宜设置手提式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灭火器配备数量不应少于2具,但也不应多于5具。综合管廊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设施。
(8)电力舱宜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装置,电力舱内设置的灭火器应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综合管廊内可配置必要的防毒面具。
(9)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的要求。当综合管廊内纳入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道时,应采取专门的消防设施。
(10)管道内消防栓出水口是由直径65mm支管连接在主管上,每50公尺安装附65mm水带阀,当管道内火灾发生时,则可由手动或者电动控制开启隔离阀,并由消防泵或者消防专用入水口供水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