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教学材料《经济法》_第二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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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3 页
更新时间:2026-03-07
总字数:约2.01万字
文档摘要

第三节保险公司(三)保险公司的终止1.解散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破产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