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教学材料《经济法》_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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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1 页
更新时间:2026-03-07
总字数:约1.98万字
文档摘要

第四节用益物权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不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人对承包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应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抗效力《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于不动产,其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应为登记,故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四节用益物权2.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