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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理论、认定与实务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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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07
总字数:约4.06万字
文档摘要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理论、认定与实务解析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代理行为极为普遍,它极大地拓展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提升了交易效率。然而,实践中无权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表见代理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确保交易秩序的稳定。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是该制度的关键要素。它不仅关乎被代理人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