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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并购争议解决专栏(三):他人造假,财务投资人的“欺诈连坐”风险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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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6 页
更新时间:2026-03-15
总字数:约6.02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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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并购交易遭遇欺诈时,实施财务造假等欺诈行为的主体通常是目标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等能够实际控制公司、深度参与并购、主导交易决策的关键主体。
然而,不少并购交易的转让方中,除了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等,还可能包括并不深度参与日常经营、并未深度参与并购洽谈的财务投资人,他们往往在共售/随售、拖售等交易安排下与创始股东一并出售股权。一旦收购方发现目标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欺诈或可能存在欺诈,拟通过刑事、民事等多路径进行救济(例如起诉撤销合同)时,即使再“无辜”的财务投资人也将不可避免地卷入纠纷漩涡。
面对这种情形,作为转让方之一的财务投资人,如果应对不力,极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