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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股权激励一站通(二)持股平台授予模式下,激励对象与用人单位就股权激励构成本约还是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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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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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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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如笔者股权激励系列的第一篇文章(《股权激励一站通——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商事争议?》)所述,因股权激励架构模式多样、架构复杂、关联主体众多,股权激励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就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激励而言,实践中常见的模式为:由用人单位/目标公司制定统一的股权激励计划,另行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为持股平台,由企业实控人或实控人控制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该持股平台的GP/股东,其他激励对象通过受让GP/股东(或其他现有LP/股东)的合伙份额/股权或向持股平台进行增资从而成为持股平台的LP/股东,进而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激励股权(“持股平台授予模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