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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民航企事业单位新安全生产法视角下责任制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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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9 页
更新时间:2026-03-16
总字数:约6.13千字
文档摘要
刑事问责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五、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2、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可参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问责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