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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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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1 页
更新时间:2026-03-20
总字数:约3.71千字
文档摘要
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单位仪器设备管理,明确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及生产秩序,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所属各部门(含院、系、实验室、科研平台等,以下统称“使用部门”)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设备范围包括:单价1000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单价低于10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如小型工具、测试仪器等)。
设备损坏指因人为或客观因素导致设备性能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