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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财税实操-集团内费用分摊的增值税处理边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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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6-03-26
总字数:约1.56千字
文档摘要
会计实操文库;会计实操文库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关联企业费用分摊凭证要求);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会计实操文库
?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产生销项税额;
? 仅做费用分割,不涉及服务转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
? 仅限“共同接受、共同受益”,不得将单一公司自用费用违规分摊至其他主体。
2.凭证与进项抵扣边界
? 统一收票方:以全额增值税发票入账,按自身受益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