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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营改增纳税人留抵税额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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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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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营改增纳税人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营改增试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试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做如下分录: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做如下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