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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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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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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辐射安全许可证资料.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市局辐射科负责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的审批和办理。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总局31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1、改变《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3、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