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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矿山供电系统安全防护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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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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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矿山供电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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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供电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1.矿山电力装置应当符合GBJ70和水电部有关规定、规程的要求。
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作业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3.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栏)及警示牌。
4.配电室应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设施。
5.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当由金属网栅,并应有通往配电室的道路。
6.停电进行检测、修理作业时,必须进行验电,挂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
7.矿山电气设备、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