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办法.docx
文件大小:28.31 KB
总页数:15 页
更新时间:2026-04-03
总字数:约5.66千字
文档摘要

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工业集聚区配套污水处理厂、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以下简称“污泥”)的产生、预处理、运输、转移、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全流程管理。污泥定义为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包括初沉污泥、剩余活性污泥、化学污泥及其他工艺环节产生的混合污泥,不包括栅渣、沉砂池砂砾等垃圾类物质。

管理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核心原则,坚持“谁产生、谁负责”主体责任,落实“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合规”全链条管控要求,优先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严格限制非必要填埋,逐步构建“产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