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民法原理与实务》_第11章所有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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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0 页
更新时间:2026-04-02
总字数:约1.93万字
文档摘要

第五节相邻关系5.保护环境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相邻一方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等,应当与相邻一方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对相邻一方造成污染。不动产权利人应遵守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如果因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造成邻人损害的,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且赔偿损失。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五节相邻关系6.相邻防险关系《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