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物权及其民法保护》_第十五章 非合同之债.ppt
文件大小:251 KB
总页数:16 页
更新时间:2026-04-01
总字数:约4.7千字
文档摘要
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与不当得利之债1.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是受益人,而因对方不当得利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受害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从而在受害人与受益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下一页返回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2.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