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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抑郁症患者自杀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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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3 页
更新时间:2026-04-07
总字数:约5.6千字
文档摘要

抑郁症患者自杀预防

第一章制度总纲

1.1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八条;《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

1.2适用对象

本制度覆盖所有被精神科执业医师明确诊断为“抑郁发作(F32)”或“复发性抑郁障碍(F33)”且存在自杀意念(ICD10编码R45.8)或自杀未遂史(ICD10编码X60X84)的患者。

1.3管理红线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床位不足”“经费有限”等理由拒绝收治高危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