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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合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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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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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合伙协议

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次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其次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