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投资者身份认证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信用是商贸往来的联系纽带,是人们进行交易活动的基础。特别是在越来越讲究快捷效率的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更需要加强对各种交易信息,尤其是交易对象信息的了解与掌握。然而与传统经纪业务中“面对面”交易方式不同,网上交易的真实性更加不容易考察和验证,主体活动消隐了现实生活中真实生动的形象,而代之以苍白的数字符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8.2网络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措施8.2.1网络金融监管的概念网络金融是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是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新模式。它与以住的传统金融业务活动有很大的不同和独特性。因为,网络金融的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8.2.2国外网络金融的监管网络金融是网络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它的这种特殊性所带来的风险使得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挑战,金融监管体制需根据网络金融特征的不断变化而不断的进行相应的改革。网络金融是一个新兴领域,其本身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目前国际社会并没有完全成熟的经验,还未形成系统完善的网络金融监管制度。但网络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首先要解决好网络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问题。**8.2.3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由于我国的网络化发展起步较晚,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体制还有待完善,现在施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是很多,随着网络金融的不断的发展和普及,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新法规会出台。我国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格局,如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监管暂时还不能改变,但为适应开放性的网络金融的发展,分业监管应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应该出台调整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新法规。**⒈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我国的网络银行受到两个部门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现为中国银监会)和信息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⒉对网络证券的监管:上网开展证券交的在国外已经被证明是最具发展潜力的网络金融业务之一。我国的一些券商从1997年开始探索网上证券业务,推出了各自的网上证券经纪系统。目前国内证券的网站有两类:IT类证券交易网站和券商类证券交易网站。⒊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我国电子货币的出现较晚,但发展较迅速,到2000年底,各类发卡机构已有55家,发卡量超过2.77亿张。**8.2.4网络金融监管的复杂性⒈网络金融的虚拟性,使对这种虚拟金融交易的合法性检查存在难度⒉网络金融机构的跨国界经营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⒊网络金融发展对监管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提出了较高要求⒋法律缺位问题⒌对网络金融监管的力度把握亦较为困难**8.2.5网络金融监管的内容对网络金融的监管至少应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对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进行监管;二是对网络金融对国家金融安全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就网络金融目前的发展状况看,对其监管应重点体现在下述问题上:**⒈对网络金融的服务程式和真实性的监管⒉对网络金融的系统安全的监管⒊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⒋对利用网络金融方式进行犯罪的监管⒌对网络金融跨金融服务的监管⒍对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监管**8.2.6加强网络金融监管的措施⒈建立和完善网络金融条件下前瞻性的法律、法规⒉注重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与规范,将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⒊确立统一监管体制,强化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全面管理⒋健全非现场监管体系,严格规范网络金融的信息披露要求⒌加强网络金融条件下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合作与协调**8.3网络金融监管法律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发展,网上交易逐渐成为越来越多的人进行买卖、购物、交易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网络金融法律也越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法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网络银行监管法律;电子支付监管法律;网络证券监管法律。**8.3.1网络银行监管法律
网络银行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要素,对电子商务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网络银行能为电子商务提供全面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能向客户提供更直接、更多样化的服务。第二,网络银行能加快实现电子商务要求的“客户中心主义”。第三,网络银行能为电子商务提供高效的网上交易系统。**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含义较广泛。广义而言,电子付款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