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问题与“科斯定理”的伦理追问
一、“外部性”背后的道德问题
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效应是指在生产和消费中,一个经济
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当生产或
消费对其他人产生附带的成本或收益时,外部经济效果便发生
了;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这种影响
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更为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
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
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1]这就是说,外部性
是指一个主体的行为和选择对另一个主体造成直接的影响。如果
这种影响增加了他人的成本或者减少了他人的利益,就是负外部
性或外部不经济;相反,如果这种影响增加了他人的收益或者减
少了他人的成本,就是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在这里,“直接”
二字很关键,它意味着一个行为主体通过市场对其他主体所造成
的影响不能称为外部性。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当某个人的
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
益时,就存在外部性。他把这个概念从个人之间扩展到个人与社
会之间[2]。可见,外部性涉及人们的行动,而且是人与人之
间的交互行动(transaction),即交易。在交互行动中,人们
之间存在利害冲突。某个人或某些人可能会承担或获得另一些人
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因而从伦理的维度来看,外部性问
题反映了人与人之间有关利益的互动关系。
根据外部性的来源和后果,新制度经济学把外部性分为四种
类型:即生产者正外部性、生产者负外部性、消费者正外部性和
消费者负外部性。因此从理论上讲,外部性问题有积极的也有消
极的,既有可能个人为社会做贡献,也有可能个人的活动由社会
来承担。前者被称之为“外部经济”,后者被称之为“外部不经
济”。但现实中前者出现的概率极小,多数情况下的外部性问题
指的是后者。造成外部性问题的原因在于大于个人成本的那部分
社会成本没有进入市场,由于无法为它们定价,所以社会不能让
这些个人为自己的行为支付代价。造成这部分成本不能进入市场
的缘由是其产权不明晰,从而无法向他们索取补偿。解决这个问
题的方法是划分产权,使个人必须为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支付成
本。
由此可知,外部性的实质是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相等。
所谓私人收益,即一项私人活动所产生的对实施这一活动的私人
的净收益;社会收益则是这项活动对实施个体和社会中的所有其
他人的净收益之和。当一项活动的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时,我
们就会观察到这项活动的过度供给,此时,存在负的外部性;反
之则会产生供给不足,此时存在正的外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因经济的外部性不能为市场所涵盖,它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在资源
配置上产生种种扭曲,其结果是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可能达到
帕累托最优状态。具体表现为:
(一)正外部性与资源配置不足。在存在正外部性的情况下,
某人采取某项行动的私人收益(可用Vp表示)小于社会收益(用
Vs表示),即Vp<Vs。如果这个人采取该行动所遭受的私人成
本(用Cp表示)大于私人收益而小于社会收益,即Vp<Cp<Vs,
则这个人显然不会采取这项行动,尽管从社会角度看,该行动是
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没有实现,还存在帕累
托改进的余地。如果这个人采取这项行动,则他所受损失为
Cp-Vp,社会上其他人由此而得到的好处为Vs-Vp。由于Vs-Vp
大于Cp-Vp,故可以从社会上其他人所得到的好处中拿出一部分
来补偿行为者的损失。结果是使社会上的某些人的状况变好而没
有任何人的状况变坏,这就是帕累托改进(人人受益的改进)。
(二)负外部性与资源配置过多。负外部性意味着某个人采
取某项行动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假定某个人采取某项活动
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分别为Cp和Cs,则有Cp<Cs。如果这个
人采取该行动所得到的私人收益大于其私人成本而小于社会成
本,即Cp<Vp<Cs,则这个人显然会采取该行动,尽管从社会
观点看,该行动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也没
有得到实现,还存在改进的余地。如果这个人不采取这项行动,
他的损失为Vp-Cp,但社会上其他人由此而避免的损失却为
Cs-Cp。由于Cs-Cp大于Vp-Cp,故如果以某种方式重新分配损
失的话,就可以使每个人的损失都减少,即每个人的“福利”都
增加。
由此我们得到的伦理启示是:一方面,从经济活动的个人来
看,他所从事的任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必定要支付相应的
成本。如果说,这种成本的支付完全由他自身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