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CCSC00
3401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标准
DB3401/T341—2024
专业化药房患者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specializedpharmacyserviceofpatients
2024-12-23发布2024-12-23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01/T34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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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医药行业协会、安徽天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倪华安、刘光进、彭青松、陶亚娜、汪红、吴宁莉、尹雨亭、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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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药房患者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业化药房患者服务的基本要求、专业服务、增值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经营特殊疾病药品或慢性疾病用药的专业化药房为患者提供的服务。
注:特殊疾病药品具有以下一种或几种特性:疗效确切、治疗费用高、需特殊用药监护、有特殊储运要求等。
4基本要求
4,1机构要求
4.1.1应至少配备药学咨询专区、药学服务专区、面向患者的健康宣传专区。
4.1.2应配备执业药师、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和配送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并定期开展疾病知识、药物知识、就诊服务、医保政策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4.1.3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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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人员要求
4.2.1人员应符合SB/T10763—2012第5章的要求。
4.2.2执业药师、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和配送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药品知识、药学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及考核,并每年接受继续培训。
4.2.3通过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适宜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4.2.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保护顾客隐私,不虚假夸大宣传,不诱导、欺骗顾客。
4.3信息系统要求
4.3.1应为患者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患者用药过程、指标监测、不良反应监测、回访服务等内容。
4.3.2信息管理系统可实现对患者开展回访服务提醒功能,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安全性,包括设置访问权限和密码保护。
4.3.3应对患者档案中涉及“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敏感信息,开展脱敏化信息管理,即将这些信息部分隐去,如设立患者编码、不显示具体门牌号等,确保患者隐私安全。
5专业服务
5.1疾病预防指导
5.1.1执业药师及药房从业人员均应定期查阅、学习、收集涉及疾病预防等健康领域相关资料。
5.1.2运用信息系统分析功能,分析服务范围内各疾病分布特点,对服务覆盖区域内重点人群开展健康知识普及、疾病预防宣传教育等活动。
注:如饮食习惯改善建议、生活行为习惯改进建议等。
5.2药学服务
5.2.1调配发药
5.2.1.1执业药师接待患者,建立患者健康档案,收集处方、病历、疾病检查记录等材料,审核处方,调配发药,提供用药指导。
5.2.1.2如患者使用冷藏药品,应告知患者冷藏药品储存要求,并在《冷藏药品服务告知书》(参见附录A)上签字确认。
5.2.2配送药物
患者有配送需求时,药房应按以下流程进行配送服务:
a)订单接收:获得患者用药处方信息后,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指定配送员联系顾客,预约送药时间;
b)配送准备:配送员根据配送服务单,准备药品发票和药品检验报告,药品打包(冷藏药品使用保温箱并开启温度数据记录);
c)交付药品:向患者索取处方并复核内容,收集顾客信息,填写配送服务单,告知患者用药方法,如冷藏药品应告知冷藏储存要求,并签字确认,收款并交付药品和材料;
d)材料回传:配送员向药房交付配送服务单和处方等材料,确认并完成订单配送;
e)整理归档:执业药师审核、整理材料归档,档案留存5年。
5.2.3回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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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药房建立回访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回访,并做好记录。
5.2.3.2执业药师可采用电话、微信等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