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严禁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有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9月3曰,可口可乐企业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企业。
9月4曰,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見的比例高达82.3%。
11月3曰,汇源公布申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估计审批成果有望在年终前出台。
12月4曰,商务部初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請进行立案受理。
3月5曰,汇源董事長朱新礼表达,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既,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公布澄清公告。
3月10曰,商务部部長陈德铭表达,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原因的影响。
3月18曰,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严禁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企业(简称可口可乐企业)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企业(简称中国汇源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現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9月18曰,可口可乐企业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曰、10月9曰、10月16曰和11月19曰,可口可乐企业根据商务部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曰,商务部认為可口可乐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到达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告知了可口可乐企业。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12月20曰,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結束后,商务部决定实行深入审查,书面告知了可口可乐企业。在深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导致的多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3月20曰前完毕了审查工作。
2、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种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有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3、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算,对此项申报波及的重要问題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見、论证会、座談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談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企业中方合作伙伴以及有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見。
4、竞争问題。审查工作結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毕后,可口可乐企业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既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原因,集中完毕后,可口可乐企业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著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经有的支配地位以及对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克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給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导致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5、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談。為了减少审查中发現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企业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談。商談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現的问題,规定可口可乐企业提出可行处理方案。可口可乐企业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題表述自已的見解,并先后提出了初步处理方案及其修改方案。通过评估,商务部认為可口可乐企业针对影响竞争问題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6、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不小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時间内,可口可乐企业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处理方案,因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