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35.040.10CCSL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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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4473—2021
农业大数据分类与编码规范
Classificationandcodingstandardsofagriculturalbigdata
2021-12-29发布2022-01-29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T4473—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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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数据分类与编码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大数据的分类原则和方法,标识符的构成和编码、维护规则。本文件适用于农业大数据的分类和编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业大数据agriculturalbigdata
融合了农业地域性、季节性、多样性、周期性等自身特征后产生的来源广泛、类型多样、结构复杂、具有潜在价值的数据集合。
3.2
农业大数据标识符agriculturalbigdataidentifier用于标识农业大数据的唯一一组字符。
3.3
编码coding
给事物或概念赋予代码的过程。
[来源:GB/T10113—2003,2.2.1]3.4
代码code
表示特定事物或概念的一个或一组字符。
注:这些字符可以是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或便于人和机器识别与处理的其他符号。
[来源:GB/T10113—2003,2.2.5]3.5
代码表codetable
编码对象集和代码元素集的映射关系列表。[来源:GB/T10113—2003,2.2.8]
4分类原则及分类
4.1分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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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系统性
将选定的农业大数据的特征(或特性)按其内在规律系统化地进行排列,以形成一个逻辑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类目明确的分类体系,代码结构应与分类体系层次相匹配。
4.1.2可扩充性
在类目的设置或层次的划分上,留有适当的余地,以保证农业大数据增加时,不打乱已建立的分类体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类目扩充,扩充的类目应分别符合类目的设置规则。
4.1.3兼容性
依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相似相近的其他标准选择分类方法。
4.1.4可关联性
数据指标同维度间的数据无交叉,不同维度的数据间有关联,实现数据来源标准化、规范化、可操作。
4.2分类方法
依据农业行业进行分类,包括:农作物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其他。具体应按附录A执行。
5标识符的构成和编码规则
5.1标识符的构成
农业大数据标识符由十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结构如图1所示,包含行政区划代码、一级代码、二级代码和三级代码。
图1农业大数据标识结构图
5.2编码规则
5.2.1第一段:第1~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于标识农业信息资源所属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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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采用GB/T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5.2.2第二段:第7~8位为一级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于标识农业信息资源所属一级代码分类,编码范围01-99,起始编码为01,其后编码顺序递增。
5.2.3第三段:第9~10位为二级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于标识农业信息资源所属二级代码分类,编码范围01-99,起始编码为01,其后编码顺序递增。若二级代码不存在则编码00。
5.2.4第四段:第11~13位为三级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于标识农业信息资源所属三级代码分类,编码范围001-999,起始编码为001,其后编码顺序递增。若三级代码不存在则编码000。
5.3标识符的维护规则
5.3.1概述
农业大数据标识符应由农业农村厅依据编码规则统一管理和分配。5.3.2新增类别的编码
新增农业大数据类别应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