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规范
编制说明
2021年10月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背景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鼓励发展环境服务业,
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制度。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
“”
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
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充分
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人员和技术优势,实现“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由此,“环
”“”
保管家概念被正式提出。此后,全国各地工业园区、城镇、企业聘请环保管家、
“环境医生”、“环保顾问”开展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的业态开始大量涌现,使得第三
方环保服务业的发展打开了新局面。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
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意见中
指出要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环境污染第
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
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2019年,生态环境部办
公厅发布《关于推荐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
2019473
〔〕号),提出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试点,打通实施路
径,探索多元投资、环境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共同作用新机制。2020年3月,
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出健全环境治
理市场体系、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发展环境
服务业,要求探索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一系
列政策文件的推动,使开展生态环境事务综合服务成为了环保服务业的新热点。
2、目的
我省基于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相关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目前均为空白。2020
年8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28
的实施意见》(苏办发〔〕号),提出了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要求。省内近三年已经有大量的环保管家、环境医生、
环保顾问等生态环境事务综合服务类项目落地,因为缺乏相关标准规范的指导,
公众对于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及服务深度尚不明确,选择第三方
环保服务机构时,对服务单位的能力没有把握度,并且提供服务的技术人员服务
能力良莠不齐,市场乱象尤为凸显。
2
因此,针对市场上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工作的服务内容不统一、标准不统一、
服务机构技术力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加快制订并推行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规范势在
必行,有助于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
3、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需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
“”
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十四五规划中生态环境工作的
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和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为核心,以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目标,突出科学治理、精准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和智慧治理。因此,开
展生态环境事务一体化服务,在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
中扮演重要角色。由于地区之间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相关环保政策、环境保护标
准等存在差异,上海、浙江、安徽、山东、天津、湖南、重庆等地现行的有关生
态环境事务服务类的地方、团体标准,需要进一步系统完善,增强针对性和适用
性。制订并推行《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规范》对建立健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以及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