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Contents
?古典民法的起源
?罗马法的基本体系
?对于商法的理解
?古典民商法的滥觞
古典民商法的概念
古典民法的起源
?发展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初期(约略于287B.C.-39B.C.)
?在习惯法(ius)的基础建立,习俗(mores)为主要组成
语源:罗马“市民法”(iuscivile)?专为自身治理需求制定的法律,特有之法
?将“人”理解为私人性存在与政治性存在的统一体
?罗马法以“法律所侧重保护的利益“来区分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
内容:罗马“私法”?盖尤斯《法学阶梯》体系:人—物—讼
?人法:有财产者与奴隶
?物法:有体物法和继承法、债法等无体物法
?讼法:纷争解决的程序
古典民商法的概念
罗马法的基本体系
十二铜表法(LexDuodecim
万民法(iusgentium)裁判官法(iuspraetorium)
Tabularum)
?450B.C.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242B.C.罗马设置外事治安官?为了补充和提升市民法,367B.C.设
定法典的决议,设置十人委员会,考(Praetorperegrinus),办理日益繁置最高裁判官,以发布告示等方式创
察其他希腊化城邦的法律多的涉外案件制新的法律,甚至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成文法,内容为:传唤、审判、求偿、?公民与异邦人或异邦人之间因为交换?裁判官告示旨在规范下级裁判官的职
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关系产生的纷争处理累积而成的规范务行为,以诉讼程序规范为主
房屋及土地、侵权行为、公法、宗教?判决基础:人类和文明社会的共同原?在颁布新告示前,裁判官必须尊重现
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则及其推论和自然法(iusnaturale)有告示,仅能就既有规范做适当的变
?限制贵族权力,并保护罗马公民的私?随着罗马公民范围扩大,A.D.212卡更和补充
有财产的“市民法”拉卡拉皇帝发布《安东尼努斯敕令》
后,市民法与万民法失去区分意义
古典民商法的概念
对于商法的理解
贸易私法:在民法之外,专门规范大多数的生产、销售与服务活动
调整财富的活动现象——生产与销售
规范类型
?商行为法:规范商事活动,包含交换与生产活动、商业手段、商业限制、股份(权)资本与借贷资本
?商人法:规范商务结构,例如公司、合伙、合作社等商事主体
满足“实际需要”的“具体的法”,将“更为高尚的目标”留给其他的部门法
双重特征
?特殊性:在国内范围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在私法领域相对于民法
?普遍性:“超国家”层面,商法自身超越国家边界的扩张趋势
古典民商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