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09〕意外伤害保险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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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旅游综合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
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
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由与其具有保险利益的
企业或组织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
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或Ⅲ度烧伤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或自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
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
同所附的《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中该项Ⅲ度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
付Ⅲ度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Ⅲ度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Ⅲ度
烧伤保险金之和。
4.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或自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其实际支出的身故处理
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限额内给付身故处理保险金。
5.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上述一、二和三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合同约定的医
院诊疗,本公司按照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以下医疗费
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1.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
输液费、输氧费。
2.检查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
试剂费)和摄片费用。
3.手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手术费用(含手术麻醉费、
手术材料费)。
4.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5.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
6.床位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住院床位费。
7.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用,具体
是指全血、血浆、红细胞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