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规定;草原行政执法介绍;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草原行政主体;草原行政执法主体;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管辖;草原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行使的权利;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草原行政相对人;草原行政执法程序;草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评议审查;四、告知;五、听证的适用;(一)听证的有关要求;(二)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三)听证程序;六、作出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二)关于草原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七、送达;八、执行;九、结案归档;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结构;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草原确权登记制度;二、草原所有权形式;三、确权类型
集体所有的草原,确认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草原,确认使用权。
四、确权登记的主体
集体所有的草原,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为县级人民政府。;四、确权登记的过程;五、权属争议的处理;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三、发包主体;四、发包方式;
;七、草原承包程序;八、草原承包费的确定、收取和使用;九、承包合同的履行;十、侵犯承包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十一、承包方的违约责任;十二、承包继承
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收益可以继承;通过竞价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在承包其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十三、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1、流转原则:自愿、有偿的原则;
2、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3、有关规定: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采取前三种方式流转的,应书面通知发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当具有畜牧业生产能力,在同等条例下,本集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十三、关于承包的其它规定;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二、划定的基本单位
以县为单位。
三、组织实施机关
县以上人民政府。
四、基本要求
基本草原面积不低于草原总面积的80%。
五、实施过程
1、外业调查;
2、绘制基本草原分布图;
3、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组织验收;
4、设立保护标志,发布公告;
5、报省畜牧局备案。
;草原禁止性措施;二、违者应承担的现任
违反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并接受处罚。
三、实施处罚的主体
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四、处罚的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五、罚款的额度;(一)开垦草原或者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二)毁坏草原建设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草原上挖草皮、挖草炭、挖草垡、烧生石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四)在草原上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
(五)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六)向草原排放污水的,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
(七)以排水、截水等方式浸淹草原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八)在割草地放牧牲畜的,责令停止放牧,处以每次每羊单位十元的罚款;
(九)在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立方米土方一百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十)在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千克鲜物质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草原上采挖等作业活动规定的比较;在非基本草原推挖土等作业许可;五、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八、被许可人的责任
被许可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进行,作业期满及时恢复草原植被。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承担的法律责任
1、实施处罚的主体为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2、处罚的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未经批准、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立方米土方一百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未经批准、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千克鲜物质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