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实行行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1)捏造犯罪事实,包括:
①无中生有,捏造犯罪事实陷害他人;
②栽赃陷害,在发生了某种犯罪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进而陷害他人;
③借题发挥,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进而陷害他人;
④歪曲事实,将轻罪的事实,一罪的事实杜撰为重罪的事实、数罪的事实;
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刑罚明文要求行为人主观意图必须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书面、署名、匿名、直接、间接等。
(3)必须诬告特定的他人。
所谓“情节严重”,即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公安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调查程序时就既遂。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本罪,从重处罚。
本罪要求主观要件是故意,明知自己所告发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主观上不具有陷害的意图,由于其他原因在客观上夸大了事实,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加深理解:关于诬告陷害罪认定的理解是否正确。
案例1,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
解析:侮辱罪要求具有“公然性”,行为人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不具有“公然性”,不成立侮辱罪。
案例2,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还触犯诬告陷害罪。
解析:法官并未实施捏造事实并向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所以法官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案例3,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由于我国刑法中所有的单位犯罪都会处罚自然人,故行为人诬告单位犯罪的,也可能使自然人受到刑事追究,所以可能成立诬告陷害罪。
案例4,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只要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达到可能使得被害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度,即可成立本罪。不要求司法机关事实上采取了刑事追究活动,更不要求被害人被判处刑罚。
案例5,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的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解析:甲的主观上不具有陷害意图,对甲的行为不以诬告陷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