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机制不仅具有强化刑事缺席审判正当性、体现程序正义
的理论基础,还具有实现实体正义的现实基础。它作为一种救济措施,是为缺席审
判制度量身定做的,是权利和义务复合的逻辑结果,同时也兼具无条件重新审理和
异议申请重新审理同时并行的特征,承载着彰显程序正义、展现程序效益、推动结
果公正的价值功能。通过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重新审理机制两者关系的研究,从
微观视角出发,挖掘重新审理机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难题。建立重新审
理程序同其他诉讼程序间协调衔接机制,完善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机制的立法现
状与程序设定,推动重新审理机制的适用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对重新审理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困境,例如上诉与重新审理程序的冲
突、审判监督与重新审理时间的冲突、原判决效力未明以及案件如何重新审理未明
等作全面分析。基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下重新审理机制确立的立法目的这一前
提,借鉴英国、美国、法国、荷兰刑事缺席审判所采取的救济途径与举措。提出对
异议权的行使附加限制、确定受理重审理申请法院与案件重审法院、重组合议庭、
建立程序转换机制、明确原生效判决效力等完善建议。希望以此来促使刑事缺席审
判重新审理机制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与加强,提升司法诉讼效率,保障缺席被追诉人
的诉讼权益,更好发挥重新审理机制在国家司法系统中的法治功能。
本文主要基于五个方面的内容对重新审理机制开展讨论与研究。
一是以现行刑事诉讼法为基础,探讨重新审理机制的立法背景、重新审理与刑
事缺席审判的关系。重新审理是建立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基础上,是以救济缺席审
判中被追诉人权益而设立。因而在探讨其立法背景时,首先便需要对缺席审判的特
点进行分析。缺席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的适用主体限定性、诉讼模式非平衡性、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特殊性特征,以及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决定了重新审理机制是缺
席审判的重要救济手段。缺席审判限制了被追诉人出席法庭的权利,通过重新审理,
能够保障缺席审判的合理公正,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同时它对于完善缺席审判制
度运行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基于对重新审理机制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剖析该项机制的具体内涵、潜
在特色与适用情形,继而厘清该项制度所具有的价值意义,为完善重新审理机制提
供明确的价值导向。我国的重新审理包括两类,即无条件重新审理与异议申请重新
I
审理,二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被追诉人权利进行保障。在适用范围上,它
限定于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案件,具有特殊性,有助于防止这一机制被过度滥用。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它能够实现程序正义,展现程序效益,推动缺席审判结果的公
平与公正。
三是对国外刑事诉讼缺席审判救济途径进行探讨。根据缺席审判适用的是普通
救济措施还是专门救济措施,将国外的缺席审判救济途径划分为普通救济途径和特
殊救济途径。前者的代表国家如美国、英国。它们在法律中并未对缺席审判案件设
置特殊救济,被追诉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仍然是通过上诉来实现。后者的代
表国家如荷兰、法国。荷兰在法律中规定了上诉为主,异议为辅的特殊救济,并逐
渐完善了异议权的覆盖范围。法国明确了异议权行使的期限,使得重新审理机制的
运行更加规范与和合理。
四是对我国重新审理机制存在的缺陷进行揭示。在程序方面,重新审理与上诉
存在冲突,在时间方面,重新审理与审判监督的运行存在重合。且法律并没有明确,
缺席审判案件重新审理时,原判决的效力究竟该如何定性,如何对案件开展重新审
理,由那一层级的法院负责等。这些问题仍然需要有关的立法进行完善。
五是在探讨和总结国外部分国家优良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重新审理机制存在
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如异议权的行使需要附加一定的理由,确定受理重审申请的
法院。依异议和理由的内容,由高院或原审法院,依据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审。
在决定重审时,由受理重审申请法院裁定,原判决效力中止,并依据重审结果,对
原判决效力作出最终评判。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完善
II
ABSTRACT
Themechanismofcriminaldefaulttrialretrialnotonlyhasthetheoret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