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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下重新审理机制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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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4 页
更新时间:2025-03-17
总字数:约5.13万字
文档摘要

中文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机制不仅具有强化刑事缺席审判正当性、体现程序正义

的理论基础,还具有实现实体正义的现实基础。它作为一种救济措施,是为缺席审

判制度量身定做的,是权利和义务复合的逻辑结果,同时也兼具无条件重新审理和

异议申请重新审理同时并行的特征,承载着彰显程序正义、展现程序效益、推动结

果公正的价值功能。通过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重新审理机制两者关系的研究,从

微观视角出发,挖掘重新审理机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难题。建立重新审

理程序同其他诉讼程序间协调衔接机制,完善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机制的立法现

状与程序设定,推动重新审理机制的适用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对重新审理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困境,例如上诉与重新审理程序的冲

突、审判监督与重新审理时间的冲突、原判决效力未明以及案件如何重新审理未明

等作全面分析。基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下重新审理机制确立的立法目的这一前

提,借鉴英国、美国、法国、荷兰刑事缺席审判所采取的救济途径与举措。提出对

异议权的行使附加限制、确定受理重审理申请法院与案件重审法院、重组合议庭、

建立程序转换机制、明确原生效判决效力等完善建议。希望以此来促使刑事缺席审

判重新审理机制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与加强,提升司法诉讼效率,保障缺席被追诉人

的诉讼权益,更好发挥重新审理机制在国家司法系统中的法治功能。

本文主要基于五个方面的内容对重新审理机制开展讨论与研究。

一是以现行刑事诉讼法为基础,探讨重新审理机制的立法背景、重新审理与刑

事缺席审判的关系。重新审理是建立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基础上,是以救济缺席审

判中被追诉人权益而设立。因而在探讨其立法背景时,首先便需要对缺席审判的特

点进行分析。缺席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的适用主体限定性、诉讼模式非平衡性、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特殊性特征,以及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决定了重新审理机制是缺

席审判的重要救济手段。缺席审判限制了被追诉人出席法庭的权利,通过重新审理,

能够保障缺席审判的合理公正,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同时它对于完善缺席审判制

度运行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基于对重新审理机制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剖析该项机制的具体内涵、潜

在特色与适用情形,继而厘清该项制度所具有的价值意义,为完善重新审理机制提

供明确的价值导向。我国的重新审理包括两类,即无条件重新审理与异议申请重新

I

审理,二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被追诉人权利进行保障。在适用范围上,它

限定于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案件,具有特殊性,有助于防止这一机制被过度滥用。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它能够实现程序正义,展现程序效益,推动缺席审判结果的公

平与公正。

三是对国外刑事诉讼缺席审判救济途径进行探讨。根据缺席审判适用的是普通

救济措施还是专门救济措施,将国外的缺席审判救济途径划分为普通救济途径和特

殊救济途径。前者的代表国家如美国、英国。它们在法律中并未对缺席审判案件设

置特殊救济,被追诉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仍然是通过上诉来实现。后者的代

表国家如荷兰、法国。荷兰在法律中规定了上诉为主,异议为辅的特殊救济,并逐

渐完善了异议权的覆盖范围。法国明确了异议权行使的期限,使得重新审理机制的

运行更加规范与和合理。

四是对我国重新审理机制存在的缺陷进行揭示。在程序方面,重新审理与上诉

存在冲突,在时间方面,重新审理与审判监督的运行存在重合。且法律并没有明确,

缺席审判案件重新审理时,原判决的效力究竟该如何定性,如何对案件开展重新审

理,由那一层级的法院负责等。这些问题仍然需要有关的立法进行完善。

五是在探讨和总结国外部分国家优良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重新审理机制存在

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如异议权的行使需要附加一定的理由,确定受理重审申请的

法院。依异议和理由的内容,由高院或原审法院,依据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审。

在决定重审时,由受理重审申请法院裁定,原判决效力中止,并依据重审结果,对

原判决效力作出最终评判。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重新审理;程序完善

II

ABSTRACT

Themechanismofcriminaldefaulttrialretrialnotonlyhasthetheoret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