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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集及解答攻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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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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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題及答案汇总

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題及答案汇总

案例1.公开审判制度。

[案情]原告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企业。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企业高薪挖去,在丙企业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运用其在甲企业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企业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所有提供应了丙企业,甲企业因而损失严重,祈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步申請不公开审理,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答: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時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可是波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波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請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企业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企业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也許使其损失深入扩大。因此甲企业认為案件波及商业秘密,申請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小結]《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波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波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請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題的意見》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重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络、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2.合议制度。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作纠纷一案,原告方祈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作经营饭馆的协议的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通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与否对的?

答:《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中国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合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并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构成外,按其他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构成。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对的的。

[小結]合议制与独任制作為两种不一样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根据案件的不一样状况、适应不一样需要而确立的。独任制合适于审理简朴的一审案件,合议制是审理一般案件的组织制度,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组织形式以采用合议制為原则。

案例3.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区管辖。

[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路过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時,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导致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规定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到达协议。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交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步,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已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既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請指定管辖。

问: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答: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是由侵权行為引起的诉讼,应合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交与否对的?

答:甲县人民法院的移交不对的。由于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為由将案件移交其他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請指定管辖与否对的?

答: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請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对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時,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請她們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她們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案情]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作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六个月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六个月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她們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現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