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国际法》期末纸质考试题库第五大题、论述题题库
说明:课程《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资料整理于2025年1月10日,涵盖2007年7月至2025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课程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
首字音序L
论述安理会的职权。
答:安理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
第二,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
第三,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论述如何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答:确定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第一,《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
(1)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
(2)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第二,《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
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第三,《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4)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第四,《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1)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2)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论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答: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其他权利。
第一,二者的联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第二,二者的区别:
①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②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大陆架的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③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以及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及定居种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在区域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利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④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是大陆架。
首字音序S
试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国家对公海虽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