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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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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进阶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法律就是什么

本体论者,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就是论,乃一门关于“就是”之学问。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简言之,权利与义务此一对基本范畴,乃法律之基本内容。第一章法律与意志

第一节现代法律意志基础

一、现代法律思想得起源:近代自然法

人得贪婪、恐惧、愤怒以及所有动物性得激情,也许来源于自然,但她们并非天生邪恶——霍布斯《论公民》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得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得力量来卫护与保障每个结合者得人身与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得个人又只不过就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得自由——卢梭《社会契约论》

二、现代法律思想得意志基础

个人得力量就是不可能联合得,如果所有得意志没有联合得话——孟德斯鸠《论法得精神》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得生存以及公共得幸福——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乃公意得行为——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法律与意志二、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了解)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法律权利

一、权利得存在形态

从存在得形态角度,权利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

1、应有权利——权利得初始形态,乃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得权利。

2、习惯权利——人们在长期得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得或从先前得社会传承下来得,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得一种权利。

3、法律权利——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公布得、以规范或观念形态存在得权利。

4、现实权利——主体实际享有或行使得权利,亦称“实有权利”。二、法律权利概述(简答)

1、关于法律权利意义或本质得学说:

1)权利即自由;

2)权利即利益;

3)权利即资格;

4)权利即主张;

5)权利即选择自由;

6)权利即可能性;

7)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得“力”;

8)权利即行为尺度;

9)权利即权能;

10)权利即意志自由。

法律权利就是指社会主体享有得法律确认与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得行为自由。特征:

1)法律权利得法律性;

(1)表现在它就是以国家得法律确认为前提

(2)表现在法律对权利得保障上

(3)表现在法律为权利得实现提供必要得法定程序

(4)表现在权利得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一定得法律根据

2)法律权利得自主性;

3)法律权利得可为性;

4)法律权利得求利性

三、法律权利得结构(简答)

1、内容构成

1)权利主体可以自主作出一定行为;

2)权利主体要求她人履行一定法律义务;

3)权利主体在自己得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2、法律权利必须具备得三大要素

1)利益——利益就是法律结构中必不可少得因素;

2)权能——权能就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得资格与能力;

3)自由行为——自由行为就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得行为。

四、权利与权力(简答)

权力就是指特定主体(个人、组织与国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得对社会或她人得强制力量与支配力量。

1、社会权力——社会保留得权力,就是社会自治得体现;

2、国家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或中央权力、地方权力;

3、超国家权力——由国际社会或国家集团行使得权力。法律权利与权力联系:

1、权力以法律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得,法律权利制约着权力;

2、某些权利得实现依赖一定得权力;

3、法律权利与权力都以追求一定得利益为目得;

4、法律权利与权力都有相应得法律规定与限制;

5、它们都有相应得法律保障;

6、它们得正确行使都会对社会产生良好得效果。法律权利与权力得区别:

1、二者来源不同——法律权利就是法律对既有权利确认得结果;权力往往根据法律来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而产生;

2、二者要求不同——法律权利得实现不以服从为条件

3、二者追求利益得重点不同

4、二者得限制程度不同

5、二者得实现方式不同

6、二者得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律义务一、法律义务概述特征:

1、法律义务得法定性;

2、法律义务得国家强制性;

3、法律义务得从属性;

4、法律义务得必为性。

二、法律义务得种类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得义务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得积极行动来履行得义务。其特点有:

1、有明确得义务对象;

2、履行义务得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

3、履行义务得内容不仅就是有某种行为,还包括行为得质量与方式。

不作为得义务就是指义务主体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为自由与合法利益之事得义务。特点在于:履行方式必须就是义务人采取消极态度,即不干预、不阻止。

第三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得关系(大题、简答)一、法律关系中得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