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讲解;第一部分准则的有关起草说明;1996年5月7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资产评估业务操作方面的规范。该规范不仅规范资产评估业务内容,而且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做了具体规范。指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并就正文和附件内容作了规定。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委托方报送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1998年2月1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规定:
1.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2.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与评估的综合性资产评估项目和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
3.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998年6月1日起(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1998年3月1日)实施。
;1999年3月2日,财政部颁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
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管理职责。
;(二)规范资产评估报告历史回顾的分析与启示
从过去规范工作的分析可以看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缺乏理论分析。
2.以统一格式代替规范内容。这种做法从资产评估行政管理??度,有利于评估报告的验证确认工作,但忽略了资产评估内在的规律。
从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发展历史分析可以发现,不管资产评估报告形式、格式的规定如何变化,对评估结果取得的依据和前提条件分析的要求越来越重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越来越明确,这是资产评估报告规范的趋向。
;第二部分准则形成过程;第三部分准则的内容讲解;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征求意见稿)(2007.6.18全国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附则
(共29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2007年11月28日定稿全国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附则
(共30条)
;第一章总则;关于评估报告的定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编制出具)
履行程序准则
书面意见
不符合评估准则条款要求作出的评估结论不是有效的评估结果,其形成的报告也不能称其为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报告,如果不是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出具的报告,不能称为评估报告。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和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三条和第四条是所有资产评估准则项目都具有的条款。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在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可以参照评估报告准则出具相关价值分析报告和其他专业意见,但此类报告并不是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以“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以免给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造成误解。
其他参照执行的事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必要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需要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